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32号
案件名称:刘占东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占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0日11时10分至11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吴军萱(执法证号:57040184)、刘雪江(执法证号:57040116)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厢黄旗丁字路口路南)刘占东经营的河间驴肉火烧餐馆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案板1个,利达面粉1袋(10kg/袋),福临门调和油半桶(5L/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刘占东从2015年9月2日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9月10日检查后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食品原料是从市场买的,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利达面粉1袋(10kg/袋)进价45元/袋,福临门调和油半桶(5L/桶)进价80元/桶,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整,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