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17
案件名称:北京唯益金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唯益金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申景全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接到的上级交办案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0日,北京唯益金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7号的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食堂总面积700平方米,其中就餐面积500平方米,操作间200平方米,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食用油6桶,大米10袋,冷藏柜1台,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自述其职工食堂为福利性食堂,不向职工收取餐费,故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1330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