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局食罚[2015]第190065号
案件名称:北京映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映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6350665
法定代表人:黄井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南12号楼-1至2层101内1至2层的北京映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1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7945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53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98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依云矿泉水4瓶(330ml/瓶),大湖橙汁2.5桶(1L/桶),发喜牛奶4盒(1L/盒),面包2袋(400g/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墩1个,菜刀1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45元;4、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