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25号
案件名称: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涉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案
当事人名称: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953307-X
法定代表人:朱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8日15时41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东城区卫计委电话报告,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5月6日以来陆续有多名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发现,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东城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多名腹泻病例事件调查的结案报告》,调查结论为:该事件为一起由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5月4日提供的中餐导致的鼠伤寒沙门氏菌食物中毒。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5月4日提供的中餐导致的鼠伤寒沙门氏菌食物中毒一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015年7月17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函复:不符合立案条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位于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大街25号,中海实业公司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二级单位,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是中海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三级单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职工餐。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营业执照(副本)中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13号楼东门,是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的注册地址,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是该单位三个经营地址中的一个。经调查,中海实业公司服务分公司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8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