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 〕7 号
案件名称:贾天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天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贾天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07月01日至2014年7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青年创业大厦107、108号经营老家肉饼饭馆。当事人贾天才自2014年07月01日至2014年07月24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