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6号
案件名称:姜振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振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3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自立市场北侧的“聚福源家常小炒”进行投诉举报检查,发现该经营者姜振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该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食品原料予以查封扣押。我局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调查。经检查,“聚福源家常小炒”经营者姜振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余结玉取得违法所得30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