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40080号
案件名称:北京韩韵轩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韩韵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9757600-7
法定代表人:金永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肖迪、向爱娥会同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虾进行了抽检。201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CAIQ15005470002。检测报告显示:经检验,抽检样品当事人经营的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值1.24(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食品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该单项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台账以及供货方的资质。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声称该批次的虾销售了部分,还有大部分因为使用前发现虾头变黑就倒掉了,提供了该批次虾的销毁记录一份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9日从北京唐海泰丰水产经营部购进虾6件,1件重量2.5kg,共15kg。截止201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2015年7月19日购进的虾:销售2kg取得收入140元,抽检人员以进价从当事人处买样0.6kg,收入26.4元,12.4kg当事人因质量问题销毁。当事人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166.4元,违法所得166.4元,货值金额7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