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食行罚决(2014)第16-3-060号
案件名称:北京立新浩克咖啡厅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立新浩克咖啡厅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3年12月25日20:01分,执法人员在北京立新浩克咖啡厅有限公司加工间货架上发现1瓶“Sunquick (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该瓶饮料包装完整,未开封,净含量840ml,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6日,保质期限为12个月,已于2013年2月16日过期,是该店2013年10月份从北京力拓浩克咖啡餐具销售中心购进,购进价格为30元,生产厂家为新的宝食品(佛山)有限公司,购进后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而放存在加工间,未定期检查存放食品,从而导致未及时清理;同时,店长刘传喜承认加工间还存有另外1瓶“Sunquick (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该瓶饮料已开封,净含量840ml,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6日,保质期限为12个月,已于2013年2月16日过期,生产厂家为新的宝食品(佛山)有限公司,是其来店工作之前店里留下来的,刘传喜2013年8月9日来店工作以后该店共使用过两次,每次用量不超过5ml,都是用来调制成杯的柠檬红茶,销售价格为18元一杯。由于店内使用的结算系统只能出具结款单,没有明细的销售记录,因此不能提供销售单据。柠檬红茶的制作过程为把配料用量杯量好倒在一个大的调制杯里面,用搅动棒搅匀,制作工具不是专用工具,盛放成品的杯子为一次性杯子,用完即作废扔掉。因此承办人认为,本案涉案食品为两瓶扣押的“Sunquick (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违法所得为36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在本案中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无法认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