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641号
案件名称:张胜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胜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63670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朝阳区左东里14号楼的巫山碳烤全鱼无证经营。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东里14号楼张胜英经营的巫山碳烤全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9日到2015年7月10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1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50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