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广顺驰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广顺驰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2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朝阳北路45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见收入票据,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492.9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因该单位为职工餐厅无收费,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总货值金额为492.9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