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50号
案件名称:唐盛巧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盛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3日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3号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大鸡排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6个调料罐、1把笊篱、 1个夹子、1把剪子、1个铲子、1个托盘、1台电子称、1个电磁炉、1个电压力锅、1个盆”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是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营业的,主要经营大鸡排,食品原材料从附近市场买,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没有索要票据,共计花费300元左右。当事人经营期间收入共计人民币423元,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发现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23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过复查,当事人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