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字(2014)第66号
案件名称:何刘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刘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民投诉举报后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北一区碧水宾馆门口汤包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刘竹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有用于经营的不锈钢盆1个,不锈钢勺1个,中盐牌深井碘盐400g/袋x1袋。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不锈钢盆1个,不锈钢勺1个,中盐牌深井碘盐400g/袋x1袋进行了扣押。2014年4月9日对当事人何刘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何刘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4月8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贰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