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30号
案件名称:冀金秀(北京甜水湾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冀金秀(北京甜水湾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4年5月22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甜水湾桶装水销售中心的食品(样品名称:摆泉饮用纯净水,商标:摆泉,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05月16日,样品等级:合格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国CCS1405150-01。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桶装水共进货35桶,进价为5.00元/桶,卖价为7.00元/桶,食品货值金额为245.00元,违法所得为70.00元;当事人负责人冀金秀于2014年06月12日将营业执照的名称“北京甜水湾桶装水销售中心”变更为“北京甜水湾商贸中心”;当事人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4年03月3日过期后继续经营桶装水至执法人员于2014年07月22日到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乐百氏桶装水(18.9L/桶)6桶的货值金额为42元,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00元(含上述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经营桶装水的货值金额为144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