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52号
案件名称:北京渝香醉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渝香醉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2526-9
法定代表人:阳厚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1号楼一层01号的北京渝香醉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2015年8月12日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判定,检测的乌江鱼检出隐形孔雀石绿,检测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GB2762-2012非肉食性鱼类,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增光路菜蔬综合商店进购的乌江鱼。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进购乌江鱼22.8斤,每斤的进购价格是13.5元,销售价格是每斤48元。截至立案时,当事人已销售乌江鱼4.6斤,收入是人民币220.8元;抽检购买的2斤乌江鱼,收入是人民币27元。收入共计人民币247.8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61.7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其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且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合格的乌江鱼。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