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94号
案件名称:白玉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白玉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9月9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大西路东侧的小白家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五得利牌高筋小麦粉一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100元/袋;2、悦福一级大豆油油一桶,规格为5L/桶,进价50元/桶;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50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案板1个、菜刀1把,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50元整。在调查过程中,该店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