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40087号
案件名称:汪龙兵(北京兵红龙兴小吃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汪龙兵(北京兵红龙兴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龙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汝田、刘宝利会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包子进行了抽检。2015年9月2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50382,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96.6m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该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制作包子的面粉和添加剂等的台账和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的资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经查, 2015年8月13日,当事人在店内自制包子一屉,共计20个包子。6个包子用于我局执法人员采样,付给当事人6元人民币;剩余的14个包子当事人全部售出,售出价格为1元/个,共计14元人民币。上述两项当事人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