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 罚〔2015〕464号
案件名称:郑盛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郑盛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06月20日至2015年07月23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华龙小区底商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