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4号
案件名称:李叶明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叶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李叶明所经营的馒头房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