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11号
案件名称:杨芙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芙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芙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门口标识为“立秋饭店”的饭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餐饮制作加工,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9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立秋饭店”负责人为杨芙蓉,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我局当日立案。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