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罚〔2015〕211号
案件名称:谢永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谢永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04月01日至2015年04月29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果园大街如家酒店北侧“美发连锁机构”旁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