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36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鲍堂餐饮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鲍堂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抽取消毒过的玻璃杯,茶壶,碗,用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测试结果含氯浓度均小于0.005%(50mg/L),符合GB5749-2006规定(小于250mg/L)。经询问工作人员承认且公安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证实2015年3月29日当事人曾使用混有消毒液的容器给客人提供茶水,由于茶水免费提供,无违法所得。上述茶水原料是由当事人从北京市岳各庄盛荣调料经营部购进的散装生地,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总货值金额为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经营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风险性高,但当事人带领投诉人至医院检查并进行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并未发现餐具有消毒液残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