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453号
案件名称:郭少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少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35号楼1门102叭叭脆驴肉火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6月24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半成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3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