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57号
案件名称:刘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6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瑞雪春堂小区二单元1号楼底商的“张亮麻辣烫”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张亮麻辣烫”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张亮麻辣烫”小吃店经营者为刘鹏,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瑞雪春堂小区二单元1号楼底商。自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黄帅自营业以来取得收入共计有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12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