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4]11-21号
案件名称:叶兴亚(北京蜀湘连饭庄)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叶兴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兴亚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街2号-1对北京蜀湘连饭庄进行监督抽检中抽检的野王牌罗汉笋(生产日期:2014.03.26生产厂家:长宁县野王笋类食品厂,规格:1kg/袋),经快速检测初步认定该产品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专业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确认该餐饮企业使用的野王牌罗汉笋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1)限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查封扣押。该店负责人叶兴亚确认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