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75号
案件名称:甫燕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甫燕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甫燕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34号楼3单元102地下一层从事餐厅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为人民币壹仟零贰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仟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