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41号
案件名称:林茜(北京晟翌成咖啡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林茜(北京晟翌成咖啡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4年07月18日至2014年11月03日继续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收入票据,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646.6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430元,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76.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