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2015年4月3日8时50分至9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的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单位操作间冰箱里发现有芹菜花生一盘(已先行处理)。经调查该单位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日从事制售凉菜的食品经营活动,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为2013110108010526的备注项目是: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该单位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当事人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日制售凉菜,货值金额共60元,违法所得共90元,当事人无制售凉菜的专用工具。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