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 )食药监食 罚〔2015〕170009号
案件名称: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000040000424
法定代表人:钟廷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达(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070)、陈晓亮(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210)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的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铁观音茶叶2份,规格250克/份,包装状况和储存条件为散装、常温,采样地点:售货区;后委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采集的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7月31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反馈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2-2012标准,稀土元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15年8月7日,我局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于该单位,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并由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茶叶柜台租赁者北京憩园仙山茶叶有限公司经理李秀琴签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2015年5月12日我局抽检的铁观音茶叶是由北京憩园仙山茶叶有限公司2015年6月3日由福建省安溪县青津茶叶有限公司采购,并在采购时向供货商索取了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共购买了4斤,抽检的时候已经卖出2.5斤,抽检1斤,之后的半斤也已经销售。由于时间比较长,超市无法调取出售小票。货物的进货小票证明此批茶叶的进货价格为860元/斤,抽检时售价为1000元/斤,其他3斤同批次茶叶出售价格也为1000元/斤,税费0元,共获得利润560元。当事人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共计560元,货值金额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