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豫大碗烩面餐饮服务中心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豫大碗烩面餐饮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3589326
法定代表人:王祖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7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29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餐厅后厨的调料架上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海天酱油(1.9L/瓶)生产日期2013年4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共1瓶。椰春黄灯笼(700g/瓶)生产日期2014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共1瓶。水晶光亮膏(草莓味)生产日期2013年1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库房货架上待用。上述食品据当事人供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架是使用各类调味料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当事人供述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68元。经当事人同意当场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