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07号
案件名称:高继善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继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平房高继善经营的驴肉火烧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5年1月22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调查核实,高继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1个、食用油1桶(5公斤)、面粉5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500元,未使用的原料金额为150元,货值金额为650元,营业期间未建账,未纳税。当事人现已关门,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证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