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罚[20015]170004号
案件名称:隗永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隗永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隗永霞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