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2-1号
案件名称:魏树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树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树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乐活城南区北门西侧,牌匾为“炎火人家涮肉坊”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自进行餐饮服务。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加工制作的经营工具铁锅1个、菜刀1把及原料陈醋1瓶、酱油1瓶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进一步核实,截止到被检查之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人民币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