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036602-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于2015年4月2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旺北大街8号B1-01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购买了民茂牌牛肉香菇,发现该食品内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2015年5月22日,由我局承办本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6日前往当事人所在地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销售区域发现净含量60g的“民茂”牛肉香菇(原香味)5袋,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4/09/14,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CMM0002S,执法人员现场拆开一包后发现该食品包装内有六包食品标签标注产品标准代号:Q/CMM0003S、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的“民茂”牛肉香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