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08号
案件名称:陈志洪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陈志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洪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黑芝麻胡同22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志洪(身份证号:352601197506108514)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发现记录每日营业收入的笔记本一个,进货票据1张。经调查核实,陈志洪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50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