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845号
案件名称:孟战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孟战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1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15号院(京味斋左侧)孟战辉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5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8元,货值金额共计150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