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涉嫌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155195-1
法定代表人:赵倩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杜庚(行政执法证号:57040198)、孟庆军(行政执法证号:57040032)于201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4月27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四种食品不合格,分别为:1.规格80 g/盒的知福铁观音茶,生产日期2014年7月22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7.0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2. 规格400 g/盒的知福铁观音茶,生产日期2014年4月8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7.1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3. 规格100 g/盒安溪铁观音,生产日期2015年3月16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3.2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4. 规格100 g/盒安溪铁观音,生产日期2015年1月6日,显示稀土元素检测结果为3.8mg/kg,标准值为2.0mg/kg,依据GB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判定检出的稀土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852元,利润220.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220.6元。当事人未销售完的食品于2015年4月15日退回总部。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