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51号
案件名称:曹恩顺(北京市杨宋镇恩顺副食商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曹恩顺(北京市杨宋镇恩顺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070413
法定代表人:曹恩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从北京市杨宋恩顺副食商店抽取的小笼包的检测报告编号为:怀柔(2015)第2015082003号No020-JCSP150551,检测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的检测值为575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村北十米的北京市杨宋恩顺副食商店内向负责人曹恩顺示证后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北京市杨宋恩顺副食商店在2015年7月16日从北京史德君商店采购了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一瓶(佛山市霞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瓶重3.3千克),2015年8月16、17、18、19、20日5天用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共做了50 kg的小笼包,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小笼包。现场人员有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和当事人曹恩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