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01
案件名称:张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执法人员于对丰台区方庄南路西侧底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张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 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4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4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8日,张军经营的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