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52号
案件名称:卓金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卓金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卓金敏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炒锅1个、面粉5斤(散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5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炒锅1个,货值金额50元;面粉5斤,货值金额25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7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