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05号
案件名称:郑基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基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基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地铁北站A口西侧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基波经营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面粉10公斤、不锈钢大盆2、不锈钢大勺2个、不锈钢菜刀2把、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面条3公斤。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