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07号
案件名称:李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盛街221号商业的北京巧大嫂紫兰轩刀削面馆就餐时,食用刀削面时发现里面有头发丝。投诉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的照片。201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巧大嫂紫兰轩刀削面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内的食品从业人员未佩戴发帽。经调查,李永确认投诉人投诉的食品为本店售出,对生产经营混有异物地食品的行为予以认可。无涉及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专用工用具,违法所得1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