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39号
案件名称:石远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石远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303公交车站西闸总站旁的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兴家饺子馆”的名义采用制售形式对外从事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1把,炒勺1把,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也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当事人自述:其于2015年4月20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7月14日,其经营所得共计60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因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