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26号
案件名称:黄晶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晶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合生国际23号楼109室黄晶达经营的潮雅轩火锅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4年8月1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89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根据其提供的采购食品进货票据,合计价值人民币54.2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3.2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金龙鱼调和油0.5桶(1.8L/桶),海天酱油1桶(1.9L/桶),味精1袋(400g/袋),山西陈醋0.5桶(2.5L/桶),中盐1袋(400g/袋),尖椒2斤,黄瓜2斤;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盆2个,菜墩2个,菜刀2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元;4、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