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郭金英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金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0日14时45分到15时17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翟洪杰(执法证号:57040030),高秀亮(执法证号:5704010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万事达中心广场东侧五棵松大集6号摊位的郭金英经营的食品(椰角,芒果干,姜片,柿饼,杏肉)进行抽检,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4年11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姜片亚硫酸盐含量超标,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食品。发现该单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片。2014年11月23日10时00分到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田志民(执法证号:57040106),高秀亮(执法证号:57040108)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现场未发现姜片,经询问店员得知已退回原厂家。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8日进购了姜片。当事人所购买姜片进货价为7.5元每斤,进货10箱,每箱20斤,销售价12元每斤,共销售4斤,其余已退回厂家,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8元,当事人无销售姜片的专用工具,且产品都已退回厂家,建议不予没收。并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