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6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金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黄瓜大条牛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金宝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正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6日,当事人以52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了50公斤标称:品牌:强盛肉类有限公司、品名:黄瓜大条、执行标准:GB/T19001、ISO9001标准、生产许可证号:131028000007521、产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三村的冻牛肉共计50公斤。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黄瓜大条冻牛肉。至2015年4月29日,大兴区食药局黄村镇食药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举报核查时尚未售出。上述食品,总进价260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2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