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2号
案件名称:张小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小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程顺驾校东侧十字路口西南侧开设“香河肉饼”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2张,碗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你的营业额共计2500元,即货值金额25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