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栋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大兴一职957车队院内设立职工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2800.01元,即货值金额2800.01元。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职工食堂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职工食堂照片、当事人职工食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