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10081号
案件名称:北京恰湘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恰湘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62119-2
法定代表人:贾钦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四处院内北京恰湘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2把、菜板2张,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营业额共计1000元,即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于2014年下岗。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当时生产食品的数量和单价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