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34号
案件名称:薛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桥东南150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设备进行了扣押。经查,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6日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为3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