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6号
案件名称:王文华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狗肉案
当事人名称:王文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生村早花巷3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正在经营的狗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查,你于2013年2月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以每斤20元的价格购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狗肉20斤,经加工后以35元每斤的价格在你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期间销售狗肉2斤,其余狗肉已被你家人食用,货值金额为70元,获违法所得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2


